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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健与关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兰州军区锅检所职工。被执行人关某,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乡围墙村村民。马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09年元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某支付赔偿款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