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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永乐与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乐,李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张永乐,经商,市佛堂镇张宅二村1组。被告李芳杰,经商,江东街道孔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乐诉被告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江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