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永乐与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乐,李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张永乐,经商,市佛堂镇张宅二村1组。被告李芳杰,经商,江东街道孔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乐诉被告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江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