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珠海亚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珠海亚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村。法定代表人朱真日,执行董事。被告珠海亚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港东路南侧珠海安宇企业有限公司D、E厂房。法定代表人KIMYOUNGLAE,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亚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珠海亚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的财产,并已提供12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珠海亚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