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永根与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根,江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吴永根。被告江志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根诉被告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根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根撤回对被告江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