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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永根与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根,江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吴永根。被告江志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根诉被告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根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根撤回对被告江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