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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克露娜箱包有限公司、杨余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余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6号原告浙江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2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克露娜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镇东小区。法定代表人杨余律,执行董事。被告杨余律,男,194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镇东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克露娜箱包有限公司,杨余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