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为兵与杭州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兵,杭州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黄为兵,江西人,乌市稠城街道下何宅村11号。被告杭州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71号二楼。负责人陈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为兵诉被告杭州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为兵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黄为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