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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花岗岩厂、瑞安××××花岗岩厂与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与宁德市××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花岗岩厂,瑞安××××花岗岩厂与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宁德市××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7号原告:瑞安××××花岗岩厂,住所地浙江省××门村。法宝代表人:赖明虎。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号。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池××。原告瑞安××××花岗岩厂与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瑞安××××花岗岩厂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花岗岩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3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瑞安××××花岗岩厂负担。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南少华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柯成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