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花岗岩厂、瑞安××××花岗岩厂与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与宁德市××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花岗岩厂,瑞安××××花岗岩厂与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宁德市××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7号原告:瑞安××××花岗岩厂,住所地浙江省××门村。法宝代表人:赖明虎。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号。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池××。原告瑞安××××花岗岩厂与被告宁德市××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瑞安××××花岗岩厂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花岗岩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3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瑞安××××花岗岩厂负担。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南少华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柯成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