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宋××。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