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与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治本村乌桥头。投资人:范林龙,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正松,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兴东路金都商务楼4F。法定代表人:徐自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用2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