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某。监护人王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甲,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李恒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