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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袁沪英、富玉其等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7号上诉人袁沪英。上诉人富玉其。上诉人袁福弟。上诉人袁福英。上诉人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行受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海盐县建设局假借海盐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名义,其属下海盐县城建监察大队破坏上诉人的合法房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应由海盐县建设局提供证据;海盐县建设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蒙骗上诉人,不提供真实的规划许可证,上诉人也无法提供证据,一审以上诉人未围绕诉请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无法审查该项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