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茅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姚仔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08)茅执字第183-1号被拘留人姚仔春,男,汉族,1964年1月生,系六里坪供销社职工。本院在执行温强与薛启东、姚仔春、柯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仔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决定拘留姚仔春15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姚仔春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姚仔春的拘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人刘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