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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言××、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言××,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室。委托代理人:许××。被告:言××。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言××、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7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77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英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