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仪表厂、江××××仪表厂与被告金甲、被告金乙买卖合同与金甲、金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仪表厂,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69号原告:江××××仪表厂,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纲配套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甲。委托代理人:石××。被告:金甲。被告:金乙。委托代理人:丁××。原告江××××仪表厂与被告金甲、被告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金乙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而中止诉讼。2009年6月8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恢复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被告金乙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仪表厂诉称:原告与被告金甲开办的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发生业务关系,经办人为被告金乙。2003年4月8日,经对帐,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结欠原告货款53185元,2004年2月26日支付现金10000元,2004年3月13日退货11690元,实际尚欠31495元。该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总是借故拖延。另,2007年7月11日,被告金甲将其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申请注销。原告认为,被告金甲系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的出资人,应对该厂未偿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金乙系业务经办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货款3149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金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被告金乙辩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金乙没有欠原告货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下面先由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原代:提供2003年7月15日单位往来核对单一份,证明经对帐截止2003年4月8日,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经办人金乙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53185元。审:(审阅)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被二代:(审阅)对核对单的真实性有异议,金乙三个字并非被告本人所签。原告主张金乙是金敏水暖洁具厂经办人,对此有异议,核对单并不能证明第二被告代表金敏水暖洁具厂。审:原告有无需要说明?原代:被告虽然认为金乙三个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是被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在上次庭审中被告曾某某请笔迹鉴定,但由于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缴纳费用,我们认为这个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至于金乙是否能够代表金敏水暖洁具厂,我们认为能够代表的。两被告系父子关系,我们向法庭提交了金敏水暖洁具厂的档案,证明洁具厂系金甲个人开办的企业,另外由于金甲是村干部,没有足够的时间经营企业,是委托其长子金乙经营其企业,我们认为金乙的签名能够代表洁具厂。审:被告,上次开庭时,你提出申请要求笔迹鉴定,本院对你申请予以准许,在鉴定过程中,由于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鉴定费用,导致你申请被鉴定部门退回,对这个情况你是否清楚?被二代:清楚。审:原告继续举证。原代:提供两被告户籍资料一份,证明两被告系父子关系。提供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企业资料一份,证实该厂系被告金甲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07年11月7日清算完毕,后被依法注销。审:被告有无异议?被二代:没有异议。审:原告继续举证。原代:提供2008年3月10日催款函一份,证明我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催讨,被告没有异议。审:被告有无异议?被二代:第二被告对此情况不清楚。审:你们有无收到催款函?被二代:第二被告没有收到过。第一被告有无收到不清楚。审:原告能否提供催款函被两被告或者两被告亲属收到的证据?原代:没有,但我们没有收到邮局退件。原告提供部分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用于证实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时,花去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应由两被告赔偿。审理中,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鉴此,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认定。审:询问原告,你认为2003年7月15日这份核对单是金乙代表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出具的,是否事实?原代:是的。审:被告对此有无意见?被二代:首先对真实性有异议,其次从证据的内容分析,不能证明金乙是代表洁具厂的。审:原告是否可以提供其余证据,证明该份核对单与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相关联?原代: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核对单及催款函可以证实。其余证据没有。审:对帐单出具后,被告支付货款的情况?原代:在2004年2月26日支付货款10000元,2004年3月13日退货11690元。余款分文未付。审:被告有什么意见?被二代:付钱的情况被告不清楚。审:原告,收条是出给谁的?退货是谁退的?原代:退货是通过长途汽车退给原告的,是谁退的不清楚。当初原告送货的时候,送货单上开的也是金乙,也是通过长途汽车送的。付10000元钱的时候两被告都在场,金甲将10000元钱交给了金乙,金乙拿给了本案原告,收条是出给金乙的审:被告有无意见?被二代:10000元不是被告经手付的,退货手续也不知道是谁办的。审:原告你能否提供其余证据证明本案货款与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厂有关?原代:没有了。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庭收集在卷,将在裁判的时候做综合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代: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金甲开办的金敏水暖洁具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货款,截止2003年4月8日,金敏水暖洁具厂欠原告货款53185元。2003年7月15日,被告金乙代表该厂向原告出具了对帐单,之后于2004年2月26日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退货1169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对于本案债务的承担,原告认为,债务是金敏水暖洁具厂生产经营所需产生的,该厂应承担债务责任。金敏水暖洁具厂的投资人金甲决定解散该厂,并承诺该厂的债务由其负责,故本案的债务应由金甲承担。金乙系债务经办人,及金敏水暖洁具厂的实际经营人,且向原告出具了对帐单。因此,我们认为在金甲确认该债务的情况下,金乙承担连带责任。在金甲不确认本案债务的情况下,金乙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二代:被告认为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与事实法律不符,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对帐单由第二被告签字,但第二被告对该对帐单的内容予以否认。原告主张金乙是代表金敏水暖洁具厂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依法减半收取29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7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 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