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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笪秀敏与郑根明、洪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秀敏,郑根明,洪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85号原告笪秀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效区20委*组,现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望江村108号。被告郑根明,农民,浦江县人,住浦江县郑宅镇三郑村三区**号。被告洪美芳,成年,农民,县郑宅镇三郑村三区24号。原告笪秀敏与被告郑根明、洪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爱苹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