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15248-3)。住所地:杭州市××××保亭村。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浙江××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1132-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商会大厦北楼××楼。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杭州××视听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