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嘉商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海宁××××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宁××××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海宁××××纺织有限公司,嘉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皮革城××辅料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原审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上诉人海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纺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4412元,由上诉人海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