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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杏锋与金星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杏锋,金星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1629号原告陈杏锋,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浦江县檀溪镇殿下村***号,现租住浦江县西山北路57号。被告金星星,现租住浦江县中山北路东苑二区***号。原告陈杏锋与被告金星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杏锋与被告金星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中的被告签名与其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名字不符。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杏锋与被告金星星的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