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威环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长青藤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第三人于华卿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长青藤服装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于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49号原告威海长青藤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钟德。委托代理人王传福。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法定代表人崔炜。委托代理人孙向东。委托代理人丛日涛。第三人于华卿。委托代理人周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长青藤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第三人于华卿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长青藤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曹玉翔人民陪审员  曲红霞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