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