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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福建省××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