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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有祥与江丽萍、许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祥,江丽萍,许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卢有祥,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池淮镇来吉村西山68号。被告:江丽萍,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上溪村。被告:许国华,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兴华街原开化县造纸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祥诉被告江丽萍、许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有祥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