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有祥与江丽萍、许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祥,江丽萍,许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卢有祥,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池淮镇来吉村西山68号。被告:江丽萍,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上溪村。被告:许国华,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兴华街原开化县造纸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祥诉被告江丽萍、许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有祥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