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李××为与被告周××、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与周××、林××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林××。原告李××为与被告周××、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起诉称: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借款230000元给被告周××,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月利率2%,逾期将按双倍利息支付,并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如发生争议,一切诉讼由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林××自愿为上述条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周××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林××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要求判令:1、被告周××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认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按双倍利率计算至执行之日);2、律师代理费63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周华某某担;3、被告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利息部分为,利息计算: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及收条各1份,证明被告周××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时间及约定月利率、支付律师费用、还款期限、协议管辖以及被告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6300元的事实。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周××、林××,两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林××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周××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协议中明确了被告林××对被告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林××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并未损害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支付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6300元。二、被告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周××负担,被告林××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