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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潘宇良与李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宇良,李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14号原告:潘宇良,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0003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浦路234弄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赵正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626367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东村。被告:李锡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122003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新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宇良与被告李锡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潘宇良负担。审 判 长 苏   顺   法审 判 员 张新明审判员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