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潘宇良与李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宇良,李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14号原告:潘宇良,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0003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浦路234弄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赵正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626367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东村。被告:李锡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122003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新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宇良与被告李锡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潘宇良负担。审 判 长 苏 顺 法审 判 员 张新明审判员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