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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国忠与薛建根、闵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忠,薛建根,闵惠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高国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505252038。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洋村曹家兜152号。被告:薛建根,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103077618。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河西村谦四圩13号。被告:闵惠娥,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604047628。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河西村谦四圩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忠与被告薛建根、闵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忠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忠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忠撤回对被告薛建根、闵惠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高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