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兴虹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虹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90-1号原告:长兴虹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洪桥镇。法定代表人:吴宝龙。被告: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河庄镇工业园(同一村)。法定代表人:王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虹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虹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兴虹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4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4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铭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