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冯××,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25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冯××。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