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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冯××,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25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冯××。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