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丁××。被告:周××。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羁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告丁××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诉称:被告于2008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17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并以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东江家园5幢504室房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7000元和支付相应利息,并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事由,奉化市公安局于2009年3月26日以被告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经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其逮捕。在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奉化市公安局正因同一事由以被告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已向奉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晶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挺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