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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利××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利××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宁波××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鹰工业××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宁波××利××司。庵村。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利××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宁波××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