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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秦熙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秦熙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河滨印象会所。法定代表人陈昌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伟。被告秦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秦熙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滨印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刘文彬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