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民二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卢应峰与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应峰,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340-1号原告:卢应峰。被告: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642号。法定代表人:蒋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应峰与被告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从未在武汉设立办事处,原告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汉阳区,因此我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武汉市从事销售和售后工作的地点在武汉市汉阳区,且被告在武汉的员工也陈述原告的工作地点在武汉市。因此,原告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应为武汉市汉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