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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与阮××、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阮××,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84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路口。负责人:胡××。被告:阮××。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阮××、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于2009年6月24日以两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5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