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78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 海 东助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其 家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巧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