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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78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  海  东助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其  家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巧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