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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来敬、张小琴与钱士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敬,张小琴,钱士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220-1号(2009)温泰民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来敬。申请执行人张小琴(又名张晓琴)。被执行人钱士妙,现羁押于浙江省龙游县十里坪监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117、11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钱士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士妙在2009年6月24日前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来敬、张小琴货款人民币35934元、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09年6月13日止;自2009年6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的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计499元、执行费65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钱士妙在浙江省泰顺县第一中学承建一、二标工程时尚有数十万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钱士妙在浙江省泰顺县第一中学工程款58197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