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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与陈××、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陈××,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民初字第29号原告:汪××。被告:陈××。被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和被告陈××、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雄国审 判 员  卢岩好审 判 员  卢德武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柳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