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98号原告: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刘××。原告: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组.法定代表人:赵建××被告:安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法定代表人: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天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平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是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中8份合同,有6份合同约定由签约地(安徽合肥)法院管辖。另2份合同约定“合同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造成(包括外国客户)的损失,守约方有权拒付,有权向其住所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该条款对管辖地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平湖法院无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业务交易周期较长,签订的合同及交易的次数较多。从原告提供的合同、合同附件、验货报告等看出,原告是按被告确认的样品制作箱包,被告对箱包的款式、颜色、面料、包装、尺寸、里布品种、金属配件等等均有特殊要求,虽双方形式上订立是《买卖合同》,实质是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的,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