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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霞,西安市房屋管理局,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57号原告刘淑霞。委托代理人高丰。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宇,该局产权户籍管理中心干部。第三人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怀宝。委托代理人南于英。原告刘淑霞诉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刘淑霞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