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湖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桐乡市金隆丝业丝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桐乡市金隆丝业丝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浙湖商初字第34号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方建平。委托代理人:胡峰。委托代理人:余春帆。被告:桐乡市金隆丝业丝线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桐乡市金隆丝业丝线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春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对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公司帐面反映,被告尚有结欠款4974元未付,经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理会。故请求���法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欠款497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书证:1、本院(2008)湖民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财务凭证及清偿债务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尚有4974元未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原告在与被告发生交易后,被告尚欠款项未付。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作抗辩,视为认可。原告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金隆丝业丝线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万利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款项43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桐乡市金隆丝业丝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业分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