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苏芳与陈惠娟、陈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芳,陈惠娟,陈洪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0号原告张苏芳,农民,苑街道铁西路95号202室。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委托代理人陈利娜。被告陈惠娟,经商,市稠城街道文化市场64号。被告陈洪鸣,经商,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古塘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芳诉被告陈惠娟、陈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芳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