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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苏芳与陈惠娟、陈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芳,陈惠娟,陈洪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0号原告张苏芳,农民,苑街道铁西路95号202室。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委托代理人陈利娜。被告陈惠娟,经商,市稠城街道文化市场64号。被告陈洪鸣,经商,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古塘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芳诉被告陈惠娟、陈洪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芳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