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孙××、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孙××,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沈××。被告:孙××。被告:郭××。原告沈××诉被告孙××、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郭××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磊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