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弋阳××化工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阳××化工有限公司,瑞安市××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弋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饶市弋××区。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瑞安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弋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弋阳××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弋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