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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司与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司,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浙江××电气××司,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余××、郑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