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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海荣与卢匡正、王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荣,卢匡正,王剑,汪金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66号原告:丁海荣,市城东街道紫中路641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匡正,新河镇岸头村桩头65号。被告:王剑,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326号。被告:汪金聪,温峤镇上街村峤山路东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荣与被告卢匡正、王剑、汪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匡正、王剑、汪金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匡正、王剑、汪金聪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荣撤回对被告卢匡正、王剑、汪金聪的起诉。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