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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麒人造毛皮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善东方康复医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麒人造毛皮服饰有限公司,嘉善东方康复医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浙江海麒人造毛皮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嘉善经济开发区柳溪路3号。法人代表:黄海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波,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东方康复医院,地址:嘉善经济开发区柳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麒人造毛皮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东方康复医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海麒人造毛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育人民陪审员 沈 龙人民陪审员 孙利荣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