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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0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曾××。被告:郑××。被告:付××。委托代理人:陈×。原告林××为与被告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与被告付××于2009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元代理审判员  陈默人民陪审员  林晓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