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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包××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