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包××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