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娇英与陈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娇英,陈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10号原告:顾娇英。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陈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娇英诉被告陈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娇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