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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娇英与陈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娇英,陈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10号原告:顾娇英。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陈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娇英诉被告陈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娇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