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鲍红香、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与陈旭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香,陈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67号原告鲍红香,经商,市义亭镇义亭村。被告陈旭波,经商,上溪镇东余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红香与被告陈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