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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市农业对外××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江××。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欠款204400元。现根据被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在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信用社开设的帐户内存款21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