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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被告陈×。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期限已过。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理拒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显示被告并非借款人。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寻求合适的主体向本院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