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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中瑞天翔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金华中瑞天翔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02号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罗杰,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职工,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255号1排2号。委托代理人:殷华军。反诉被告(即本诉原告):金华中瑞天翔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25号物资大厦11楼。负责人:李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中瑞天翔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罗杰提出反诉,现因反诉原告罗杰提起反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